关于《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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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min 来自:乐泰培训学校 时间:2016/3/6 13:28:07
为了规范政府的会计核算,编制权责发生制的政府财务报告,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我部起草了《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二次征求意见稿)》和《主要问题》,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4.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财政部条法司三处。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5年1月 26 日。
财政部
2014年12月26日
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政府的会计核算,编制权责发生制的政府财务报告,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准则适用于各级政府、各部门(含直属单位,下同)、各单位(以下统称政府)。
第三条(政府会计体系与核算基础) 政府会计由财务会计和预算会计构成。
财务会计应当采用权责发生制。
预算会计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实行权责发生制的特定事项应当符合国务院的规定。
第四条(基本准则定位) 政府会计具体准则、制度等,由财政部根据本准则制定。
第五条(会计准则体系) 政府会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及应用指南。
具体准则用于规范政府发生的经济业务或事项的会计处理,详细规定经济业务或事项引起的会计要素变动的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
应用指南包括会计科目设置及使用说明、财务报表格式及编制说明等。
第六条(财务报告和决算报告目标) 政府应当编制财务报告和决算报告。
财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政府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含运行成本,下同)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信息,反映政府偿债能力和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作出决策或进行监督和管理。政府财务报告使用者包括债权人、政府自身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决算报告的目标是向决算报告使用者提供与政府预算执行情况有关的信息,综合反映政府预算收支的年度执行结果,有助于决算报告使用者进行监督和管理,并为编制后续年度预算提供参考和依据。政府决算报告使用者包括政府自身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第七条(会计主体假设) 政府应当对其自身发生的经济业务或者事项进行会计核算。
第八条(持续运营假设) 政府会计核算应当以政府各项经济业务活动持续正常地进行为前提。
第九条(会计分期假设) 政府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报告。
会计期间至少分为年度和月度。会计年度、月度等会计期间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第十条(货币计量假设) 政府会计核算应当以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算为人民币金额计量,同时登记外币金额。
第十一条(记账方法) 政府会计核算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